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關于印發天津市港口危險貨物從業人員考核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03-07 點擊:33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6年第59號令)和《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有關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考核大綱的通知》(交辦水〔2016〕85號)的要求,進一步規范我市港口危險貨物從業人員管理工作,現將《天津市港口危險貨物從業人員考核工作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7年5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港口危險貨物從業人員
考核工作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天津市港口危險貨物從業人員考核工作,嚴格按照《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6年第59號令)的要求,建立考核工作管理制度,健全考核工作程序,保證考核工作公正、有序、順利開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考核工作指導意見。
第二條 天津市港口危險貨物從業人員考核工作遵循科學、公平、客觀、安全、規范的原則,按照各部門工作分工,統一組織,各負其責,有效實施。
第二章 考核范圍
第三條 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儲存作業的港口經營人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港口危貨儲存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參加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組織的安全管理人員考核。
第四條 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港口經營人的裝卸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裝卸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參加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組織的裝卸管理人員考核,具備從業條件,取得相應種類的《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方可從事作業。
《資格證書》按照危險化學品國際水路運輸和國內水路運輸類型,細分為包裝、散裝固體、散裝液體等種類,并在證書備注欄中予以注明。
《資格證書》由交通運輸部統一式樣及編號,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三章 考務機構
第五條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指導天津市港口危貨儲存單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和裝卸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管理。組織做好港口危貨儲存單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和裝卸管理人員組織協調和考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發布考核通知、確定被考核人員范圍、公示考核合格人員名單、發放從業資格證書等。
根據交通運輸部制定的港口危貨儲存單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和裝卸管理人員考核大綱編制考核題庫,制定考核程序,供全市考核統一使用。
第六條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職業資格管理中心負責考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按照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中心的要求,審核考點的資質條件,確定符合要求的考點;
(二)做好考核指導工作,制定考核管理細則,指導各考點按照指導意見和細則實施考核;
(三)指導考點考核組織工作,做好考核過程監督;
(四)做好考核員、組織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考務人員)培訓工作,對培訓合格的人員進行備案;
(五)做好考務系統信息化管理工作等。
第七條 考點應通過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職業資格管理中心審核驗收,驗收合格批準后,方可開展考核。具體負責港口危貨儲存單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和裝卸管理人員考核等考務工作,主要包括:
(一)配備符合有關要求的硬件設施設備,并做好硬件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工作,保證考核正常運行;
(二)配備符合有關要求的考務人員;
(三)按照要求組織、安排考試申請人報名工作,負責審核考試申請人有關資料;
(四)嚴格考核紀律,按照考核相關要求,做好考試申請人的考核工作,按照職責處理考核中出現的問題;
(五)及時向考試申請人公布考核成績,提供成績查詢并下發成績單,打印從業資格證書等。
第四章 考務人員
第八條 考務人員應具有考核業務工作經驗,熟悉考務工作程序,未經培訓的工作人員不得上崗。
第九條 考務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職業資格考試保密程序的規定,嚴格遵守工作紀律,認真履行職責。
第十條 考務人員涉及考核具體內容須執行回避制,如曾參與考核題庫編制、有子女、直系親屬或利害關系人參加港口危貨儲存單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和裝卸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考核等情況,應主動申明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一條 考核員須經培訓合格,由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職業資格管理中心頒發考核員證書。在從事考核工作時,須佩戴資格中心統一制發的胸卡,并持證上崗。在組織考核期間,未佩戴胸卡的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考核區域范圍。
第五章 報名管理
第十二條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發布考核通知,及時向社會發布公告,公布報名條件、報名方式、報名地點、資格審核時間等內容。
第十三條 考試申請人應當在考核通知要求的期限內攜帶有關資料到報名受理地點進行資格審查,并按要求完成報名信息填報工作。逾期未完成審查或信息填報的視為無效,不得參加當次考核。
(一)港口危貨儲存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由各港口危險貨物經營企業向考點統一報名。
(二)裝卸管理人員參加從業資格考核,與港口危險貨物經營企業簽署勞動合同的人員,應由企業向考點統一報名;未與港口危險貨物經營企業簽署勞動合同的人員,可根據報名通知和考點的有關要求進行報名。
第十四條考試申請人應持以下資料到考點報名:
(一)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有效身份證件包括二代以上居民身份證、護照、港澳通行證、臺胞證);
(二)由所屬公司統一出具的證明其為港口危貨儲存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或裝卸管理人員的有效文件(見附件1);未與港口危險貨物經營企業簽署勞動合同的報名參加裝卸管理人員考核的人員應出具承諾書(見附件2);
(三)港口危貨儲存單位安全管理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報名信息表;
(四)照片電子版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考點應當按照考核報名條件進行審核。對于不符合報名條件的,應當向考試申請人說明審核未通過的原因和具體情況。對于提供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騙取報名的考試申請人,考點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認報名無效,情節嚴重的應向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和天津市交通運輸委職業資格管理中心報告。
第十六條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職業資格管理中心根據報名審核情況制定考核計劃,并及時公示考核安排。
第十七條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職業資格管理中心公示考核安排后,通過資格審核的考試申請人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錄入本人信息自行打印準考證。
第十八條 考點確認本次考核報名信息后,無特殊情況不得更改、替換、新增報名人員,不得自行變更考試申請人信息。
第六章 考場設置
第十九條 考點要達到考點設施標準,經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職業資格管理中心驗收合格后,由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職業資格管理中心授權,頒發并懸掛考點標志,按程序備案。
第二十條 考場設置應以設備滿足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中心開發的考務信息系統需求、方便考試申請人考核、利于維持考核秩序為原則,考核應使用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中心開發的考務信息系統,由系統隨機抽題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考場設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交通便利,有標準考場和經培訓考核合格的考核員;
(二)具備必要的通訊和自動化辦公設備;
(三)具備計算機考核的場地、設施、設備條件;
(四)計算機考核的場地內,應設置考試視頻監控設備;
(五)設有考務辦公室、保密室、待考室、報名受理窗口和考核資料檔案室;
(六)其他需要具備的配置和條件。
第二十二條 考場入口處應設有考場位置的指引標識,張貼考場位置示意圖、考核時間表、考場規則等。
第二十三條 考核期間應設置限制區域,禁止無關人員入內干擾考試。
第七章 考核實施
第二十四條 考點應妥善安排考核有關工作,配備考核、保衛、信息管理等專職考務人員,以保障考核正常進行,并在考前逐項檢查落實以下事項:
(一)考點考場標識明顯,張貼考場位置示意圖、考核時間表、考核規則等內容;
(二)考場信息化設備妥善安全,能夠保障電子化考核正常進行;
(三)每個考場門外張貼考試申請人姓名與座位號對照表,考場內每個座位張貼座位號;
(四)應急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
(五)其他考務準備事項。
第二十五條 考試申請人須憑準考證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須與報名時提供的證件一致)進場參加考核,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不能參加考核。
第二十六條 考試申請人應于開考前30分鐘到達考點準備考核,開考30分鐘以后到達考場的,不得參加本場考核。
第二十七條 考試申請人應遵守國家職業資格考試應試規則。考試申請人違反考場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警告、直至取消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為不合格:
(一)考試弄虛作假,經警告無效的;
(二)考核期間查看、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的;
(三)不接受考務人員管理,擅自走動、調換座位的;
(四)違反考試設備操作規程,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的;
(五)其他違反考場紀律,影響考場秩序,經警告無效,責令退出考場的行為。
以上未列入的其他違紀行為,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的要求,對違紀當事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考核期間考點應全程開啟每臺電腦的攝像頭和考場的監控設備,確保所有設備運行良好,并按照存檔期限保存考核的視頻監控記錄備查。
第二十九條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職業資格管理中心派專人巡考并監督考核工作,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不定期進行抽查巡考,對考場情況和考核監控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條 考核遇有不可抗力情形,需延長考核時間,推遲、暫停或另行考核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并通知考試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 港口危貨儲存單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和裝卸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考核的試題和標準答案應當按照相應密級的規定嚴格管理,不得泄密。
第三十二條 考務人員發現泄密、嚴重舞弊等意外事件,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散,作出妥善處置。
第八章 成績管理
第三十三條 使用計算機考核的,考試申請人在考核結束提交后,由系統自動評卷,當場顯示成績。對成績不合格的考試申請人,可以補考一次。
第三十四條 考試申請人登錄報名系統查詢成績,考點為參加考核的單位提供一次成績單打印蓋章服務。
第三十五條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在考核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將通過考核人員名單予以公示。
第九章 證書管理
第三十六條 港口危貨儲存單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合格后,由考點向考核合格人員出具蓋章成績單。
第三十七條 裝卸管理人員考核合格后,由考點負責打印成績單并打印《資格證書》。
第三十八條 《資格證書》打印應與考試申請人報名信息逐項核對,保證證書信息準確無誤。
第三十九條 在裝卸管理人員考核合格人員名單公示后10個工作日內,向考核合格人員頒發《資格證書》。
第四十條 《資格證書》空白證書由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職業資格管理中心統一管理,考點打印證書時,按照通過裝卸管理人員考核人員合格數量進行申請,打印數量及打印錯誤等原因作廢證書數量應嚴格控制,每次打印數量及作廢證書數量應向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職業資格管理中心報備。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指導意見自發文之日起生效。
附件:1.關于xx公司參加港口危貨儲存單位安全管理人員(裝卸管理人員)的情況說明
2.參加水路危險貨物裝卸管理人員考核承諾書
附件1
關于xx公司參加港口危貨儲存單位安全管理人員(裝卸管理人員)的情況說明
xx公司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現申請參加xx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舉行的港口危險貨物水路運輸港口危貨儲存單位安全管理人員(裝卸管理人員)考核,本公司參加人員共計xx人,人員名單附后,以上人員均為本公司正式人員,從事安全管理(裝卸管理)工作,以上提供的信息真實有效,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特此說明。
(附表:參加此次報名的人員名單,包括姓名、職務、崗位、勞動合同期限、身份證號)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2
參加水路危險貨物裝卸管理人員考核承諾書
本人xxx,申請參加xx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舉行的港口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裝卸管理人員考核,從事港口危險貨物裝卸管理工作,本人保證填報的報名登記表信息真實有效,如出現不屬實情況,自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特此承諾。
本人簽名:
承諾日期: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2017-08-31 16: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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