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關于加強非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港口經營行為管理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02-02 點擊:64
各非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
為進一步加強天津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范港口經營行為,維護港口經營秩序,避免危險貨物事故的發生,我委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現就加強非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港口經營行為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五條和《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七、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港口經營人應當嚴格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經營范圍從事港口經營活動;未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不得進行港口危險貨物作業;不得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不得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在普通貨物或者集裝箱中發現夾帶危險貨物時,應當及時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
二、未按照《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要求,在《港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30日以前未向我委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或《港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已經過期的港口經營人,自《港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不得繼續從事港口經營業務。
違反上述要求的港口經營人,我委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處罰上限予以處罰,并由港口經營人承擔一切后果。
2015年9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2015-10-15 14: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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