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第九條規定、《交通行業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及委組織處《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委托書》的要求,審計處派出審計組,自2016年1月27日至2016年3月31日,對田明同志2007年6月至2015年11月任天津港引航中心主任期間經濟責任履職情況進行了審計,出具了審計報告。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2016-06-07 16: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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