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發布時間:2024-05-09 點擊:96
為進一步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確保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質量和實施效果,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于日前制定下發了《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規定》結合全委工作實際,分別從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核、備案、清理、評估等五個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一是界定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概念性質和制發權限;二是明確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標準和責任分工;三是規范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核流程和辦理時限;四是完善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程序和公布途徑;五是健全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清理、評估機制。
《規定》要求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對上位法設定的原則性條款進行細化,但不得與上位法相沖突,對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的,不作重復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應當對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聽取有關專家或者專門組織的意見,涉及重大事項或者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應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向社會征求意見。
《規定》強調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立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確認、行政備案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不得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未向社會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行政規范性文件出現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與新的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的,應當立即進行清理。(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2015-05-28 15: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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