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等十三部門印發天津市關于鼓勵規范發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5-06 點擊:89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本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規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倡導綠色出行,市交通運輸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容園林委、市委宣傳部、市建委、市市場監管委、市公安局、市金融局、市旅游局、市通信管理局、天津銀監局、市網信辦、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制訂了《天津市關于鼓勵規范發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指導意見(試行)》。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市交通運輸委 市委宣傳部 市發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建委 市市容園林委
市市場監管委 市旅游局 市金融局
市網信辦 市通信管理局
天津銀監局 人民銀行天津分行
2017年9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關于鼓勵規范發展互聯網租賃
自行車的指導意見
(試行)
為促進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規范有序發展,更好地滿足公眾出行需求、有效解決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問題、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構建綠色出行體系、維護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運輸部等10部委《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09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務部《關于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建城〔2012〕13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天津“三個著力”的重要要求,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圍繞市第十一次黨代會提出的全面建成高質量小康社會、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大都市奮斗目標,解放思想、創新競進,以新發展理念為引領,大力推進交通運輸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以優先滿足市民公共交通換乘及短距離出行需求為導向,鼓勵市民綠色出行;落實政府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進一步強化管理和規范,維護城市良好形象;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資源,使各種交通方式銜接更為合理高效;通過加強管理,促進我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健康有序發展。
(二)功能定位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服務是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提供自行車租賃服務的經營活動。本市支持發展跨企業、跨品牌的租賃平臺服務,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
(三)基本原則
堅持“服務為本、改革創新、規范有序、屬地管理、融合發展、多方共治”的原則。結合本市道路通行條件和交通安全狀況,以及公共交通優先的發展戰略,建立與我市空間承載能力、停放設施資源、公眾出行需求等相適應的車輛投放機制,引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合理有序投放車輛,保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和安全穩定運行。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網絡和自行車停車設施,積極推進自行車道建設,推動公共租賃自行車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融合發展。
二、各方責任
(一)市級部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與城市公共交通融合發展的政策制定和統籌協調;市公安部門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投放車輛的登記、通行秩序管理和制定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并負責查處盜竊、損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以及交通違法等行為;市市容園林部門負責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影響市容市貌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違反規定設置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設施和占綠毀綠、亂堆亂放行為進行處罰;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規范和維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市場經營秩序,負責對運營企業采購車輛的質量監督,針對車輛質量、人員配備、車輛完好率、應急處置、車輛使用年限和報廢回收等方面,指導自行車行業協會制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團體標準;網信、通信、公安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加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網絡安全監管,保障承租人信息安全;市交通運輸委、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監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企業經營行為、資金專用賬戶和金融機構的監管,防范承租人資金風險;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金融工作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工作。
(二)區級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所屬區域內非機動車停放點位施劃工作,并做好停放標志的設置和停放秩序日常監督管理、停放區域環境衛生作業等工作。對不適宜停放的區域和路段,可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制定負面清單,實行禁停管理。
(三)企業。承擔主體責任,確保承租人押金、預付資金安全;提供優質的自行車租賃服務和管理,科學制定投放計劃;加強對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檢修,保障車輛的安全性;對系統發生故障導致無法租還的,應當通過官方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時通知承租人;建立承租人投訴受理機制,設置服務監督機構、建立投訴受理平臺、公布服務監督電話;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將服務器設在中國大陸境內,不得利用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四)承租人。自覺遵守城市管理、道路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服務協議約定,做到文明用車、安全騎行、規范停放;愛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設施等,不得蓄意破壞、盜竊;騎行前應當檢查自行車技術狀況,確保騎行安全;不得違反規定載人,不得擅自加裝兒童座椅等設備;未滿12周歲的兒童禁止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
三、引導企業規范發展
(一)建立準入機制。企業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在本市市場監管部門注冊,設立服務機構;在本市開立企業資金專用賬戶;具備與管理需要相適應的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固定辦公場所、運維技術人員及企業管理人員;在開始提供租賃服務前20日內將企業基本信息、內部管理制度文本、與承租人的電子協議樣本、運營模式、車輛投放數量等材料報送至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已在本市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企業,于本指導意見發布之日起20日內報送相關材料;將管理所必需的數據接入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平臺,并按照相關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相應數據;依法依規經營,接受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強化車輛管理。在本市投入市場運營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應符合國家、行業技術標準要求,性能安全,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市公安機關非機動車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已在本市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企業,于本暫行辦法實施之日起20日內為投入市場運營的車輛辦理登記;車輛應具備實時定位和精確查找功能,加裝帶有車輛衛星定位和智能通訊控制模塊的智能鎖,鼓勵使用國產的衛星導航定位系統。
(三)保障承租人騎行安全。企業應對承租人進行實名制注冊登記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對承租人騎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禁止向未滿12歲的兒童提供服務;鼓勵為承租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制定企業對事故賠償機制、流程、標準等,保障承租人和其他人員人身安全。
(四)保障承租人資金安全。企業應公布符合有關規定的計費標準和方式,實行明碼標價;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銀行支付機構進行資金結算,并與其簽訂協議,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便捷的支付結算服務;鼓勵企業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收取押金的,應建立完善承租人押金退還制度,加快實現“即租即押、即還即退”;嚴格區分企業自有資金和承租人押金、預付資金,在本市開立承租人押金、預付資金專用賬戶,并與銀行簽訂押金、預付資金專用賬戶資金使用監管協議,實施專款專用,接受交通、金融部門監管,防范承租人押金、預付資金風險。
(五)保障承租人信息安全。企業所采集的承租人身份信息不得擅自公開、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保證注冊身份信息安全,保護承租人合法權益。
(六)規范停放秩序。企業應根據車輛投放的數量組建專業服務管理隊伍,負責對集中停放點位的車輛停放實施管理,同時配置相應的車輛固定設備;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提供服務的車輛,根據停車點車輛飽和情況及時調度轉運車輛,最大限度滿足承租人用車停車需求;制定重大活動、重要節假日、重點地區車輛管理應急處置預案,建立應急工作機制,確保車輛停放規范有序;針對承租人制定安全騎行規范、停放守則、文明用車獎懲及個人信用評價體系等,通過運用電子圍欄等新的技術模式,有效規范承租人停車行為,并協助管理部門對承租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七)建立退出機制。企業實施收購、兼并、重組或者退出市場經營的,必須制定合理方案,確保承租人合法權益和資金安全;退出運營前應向社會公示,退還承租人押金及預付資金,并完成所有投放車輛回收等工作;不履行企業管理主體責任和行業自律要求的,按相關部門要求退出。
四、保障機制
(一)做好監督管理。各級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重要意義,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建立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做好相關服務和管理,引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倡導多方共治。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鼓勵制定發布行業公約等自律規則,貫徹實施相關標準,加強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鼓勵公眾共同參與治理,形成企業主體、政府監管、多方參與的社會治理體系。
(三)建立誠信體系。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本市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及相關人員信息在本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天津)上公示;建立誠信考核機制,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定期通過第三方機構對運營企業服務質量進行綜合評價,并按規定公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要建立承租人誠信體系,對不文明行為和違規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并建立相應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四)加強輿論宣傳。加強社會輿論宣傳和引導,充分利用多種媒體和多種形式,積極倡導市民遵紀守法、文明騎行、規范停放,共同維護城市交通秩序,形成社會公眾治理的良好氛圍。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相關部門根據職責負責解釋。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2018-02-12 11: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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