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關于印發2018年天津市甩掛運輸試點申報指南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5-06 點擊:89
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2018年天津市甩掛運輸試點申報指南》已經委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文件規定的項目支持方向、申報條件、材料要求和組織程序,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本年度甩掛運輸試點項目的推薦、初審和報審工作,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附件:1.2018年天津市甩掛運輸試點項目申報表
2.天津市甩掛運輸試點項目實施方案(范本)
2018年2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2018年天津市甩掛運輸試點申報指南
為加快道路貨運業全面提升發展規模和效益,培育一批具有示范效應的規模化、集約化、網絡化運輸企業,引導道路貨運業轉型升級和節能減排,提升行業綜合競爭新優勢,市政府決定2018年繼續在交通運輸領域實施一批甩掛運輸試點項目。根據《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2018年天津市服務業轉型升級專項年度工作計劃編報工作的通知》(津發改服務〔2018〕52號),現就2018年天津市甩掛運輸試點項目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目標
通過實施甩掛運輸試點工作,力爭取得以下幾方面成果:
(一)培育骨干企業。通過試點項目推進,在我市范圍內培育具有示范效應的規模化、集約化、網絡化交通物流企業,引領甩掛運輸市場的規范運作和健康發展。
(二)創新運作模式。引導企業積極創新運營組織管理方式,形成兩點甩掛、多點甩掛、干線甩掛、循環甩掛以及港區短駁甩掛等能適合不同區域、不同貨類的甩掛運輸典型模式,并進一步健全服務標準規范體系,為甩掛運輸全面推廣發揮示范作用。
(三)優化運力結構。推廣應用符合國家和行業節能減排技術標準并符合《道路甩掛運輸車輛技術要求》(jt/t886—2014)要求的牽引車、掛車(進口車輛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斷提升甩掛運輸企業的拖掛比,力爭到“十三五”末甩掛試點項目拖掛比達到1:1.5—1:1.8。
(四)提高設施水平。鼓勵試點企業通過新建、改建等方式,在現有貨運站場(物流園區)基礎上形成功能完備、設施齊全的甩掛運輸公用場站,并在我市及周邊地區建立甩掛運輸作業點。
(五)促進信息化發展。進一步提升試點企業甩掛運輸信息化水平,實現貨物配載、車輛調度、全程跟蹤的信息化管理。
二、支持方向
2018年天津市甩掛運輸試點工作重點對智能技術與甩掛運輸的結合應用,智能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建設與智能化升級改造,甩掛運輸站場建設及改造,甩掛運輸車輛購置更新,甩掛運輸必要的裝卸設備、標準化托盤和輔助設施等給予支持。主要包括:
(一)支持甩掛運輸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智能化升級改造,推廣甩掛運輸管理信息技術裝備,滿足甩掛運輸運營組織需求;
(二)支持甩掛運輸站場建設及改造,包括適合掛車作業的貨物裝卸平臺;滿足汽車列車摘掛和回轉要求、可供甩掛車輛中轉需要的作業場地及場區道路等;
(三)支持甩掛運輸車輛購置更新,推廣使用符合國家和行業節能減排技術標準并符合《道路甩掛運輸車輛技術要求》(jt/t886—2014)要求的牽引車和半掛車(進口車輛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甩掛運輸必要的裝卸設備、標準化托盤和輔助設施等。
三、支持方式
天津市甩掛運輸試點項目補助資金采取比例補助方式,單個項目補助金額原則上不高于項目總投資的30%,且不高于500萬元。其中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或改造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裝卸設備、標準化托盤、輔助設施等的補助金額不超過投資金額的10%。
補助資金由市交通運輸委根據2018年天津市服務業轉型升級專項年度工作計劃編報要求,對符合條件的申報項目進行審批后,報市發展改革委申請資金。
市交通運輸委將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對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作不定期檢查,對申報情況不真實以及截留、挪用、騙取補助資金的項目申報企業,將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四、試點項目申報條件
2018年天津市甩掛運輸試點項目投資方向須符合本方案第二條的扶持方向,且具備如下條件:
(一)項目承擔企業須具備在本市注冊的獨立法人資格或中央企業在我市登記備案的省級分支機構,已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資質,涉及危險品運輸的須取得相應的運輸資質,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息準確完整,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產權明晰,獨立核算,守法經營,經濟效益良好或發展趨勢良好,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二)申報項目已基本具備實施條件,項目核準(備案)、城市規劃、土地使用、環境影響評價等前期工作手續齊全,建設資金基本落實,正在實施或能在當年啟動,并在2年內建設完成。項目各建設內容須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工。
(三)項目如獲得過其它國家或市級財政資金的支持,不得再次申報。項目承擔企業如有其他3個及以上獲得過國家或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且支持項目沒有驗收或驗收未通過的,不得申報。
(四)具有較明顯的公共服務特征,有穩定的甩掛運輸業務需求,站場所在地和信息化平臺注冊地在天津市行政轄區內,甩掛運輸線路(含擬開通線路)至少一端位于天津市行政轄區內。通過試點,預期能夠取得較好經濟效益和節能減排效果。
(五)項目承擔企業擬投入項目資金總額不低于1000萬元,核定的項目總投資不包括征地拆遷、辦公設施及設備、人員及工作經費。
(六)對于已經從事甩掛運輸業務且甩掛運輸牽引車、掛車比例較高的企業給予優先考慮。
五、申報材料要求
擬申報試點項目的項目承擔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2018年天津市甩掛運輸試點項目申報表》(附件一);
(二)《天津市甩掛運輸試點項目實施方案》,應包括項目承擔企業的基本情況和財務情況,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背景、項目建設內容、建設目標及主要任務等),經濟社會效益分析,項目信用承諾等內容(附件二);
(三)擬進行站場建設或改造的,需按規定要求實施招標,同時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地點的場地證明;項目涉及土建、加層、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交國土、規劃、環保部門的批復意見;擬購置相關裝卸設備和輔助設施且涉及環境影響(如噪音、輻射、三廢排放等)的,需提供環保部門批復意見;已經開工建設的,還需提交項目現場照片、已投入資金證明、開工證等證明項目建設進度的相關資料;
(四)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備案)的批準文件;
(五)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涉及危險品運輸需提供危險品運輸許可證);
(六)自籌資金出資能力證明(包括自有資金銀行存款證明、貸款資金的銀行貸款承諾書、貸款協議、貸款合同等);
(七)保障業務經營的辦公場所的證明;
(八)上一年度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新注冊成立的企業應提供從成立之日起至2017年底的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
(九)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結果及有關問題的說明;
(十)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十一)項目承擔企業提交所有材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十二)無違法違規行為承諾書和守法經營承諾書;
(十三)其他能證明項目建設能力的相關材料,如項目承擔企業取得的榮譽稱號及獲得的專利獎項等。
以上申報材料一式8份,復印件均加蓋項目承擔企業公章,同時提供電子文件。
六、項目申報組織
(一)項目推薦。項目承擔企業按照本方案要求,于2018年4月1日前向注冊所在區運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各區運管部門進行初審后,于2018年4月15日前向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推薦。各區推薦項目數量原則上不超過2個。市道路運輸管理處依據相關條件對各區推薦的項目進行復核后,于2018年4月20日前報市交通運輸委評審。
(二)組織評選。市交通運輸委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組織評審會,對推薦申報項目試點方案和站場改造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以及項目承擔企業總體情況進行評審,擇優評選出符合要求的試點項目,經公示后于2018年5月15日前向市發展改革委申請補貼資金計劃。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2018-03-01 16: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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