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關于明確持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請小客車指標政策執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8-18 點擊:181
各有關部門、單位:
為落實《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和我市部署,根據《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現將持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請小客車指標政策執行明確如下:
一、“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視為“本市居住證”。
二、對持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同時執行《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通過審核之一的,即視為符合“居住地在本市”條件。
特此通知。
2018年9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2018-09-26 09: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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