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二手車交易周轉指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二手車交易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方便市民更新車輛,保證小客車限購政策下二手車交易順利完成機動車轉移登記,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二手車交易周轉指標(以下簡稱周轉指標)是指在小客車限購政策下,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二手車經營企業購買二手小客車完成機動車轉移登記時使用的指標。
第三條 天津市小客車調控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調控辦)是全市周轉指標的配發部門,負責在交易市場的交易平臺上,對周轉指標的額度配置和調整。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辦理小客車周轉指標登記業務和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管理部門。
天津市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舊車辦)是周轉指標使用的監督部門,負責對交易市場周轉指標使用的監督。
交易市場負責接收周轉指標申請手續;負責待交易機動車出入二手車經營場所的管理。
第四條 二手車經營者須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并以合法登記的二手車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為平臺,使用周轉指標從事二手車交易。
交易市場外已取得營業執照,且有固定經營場所的二手車經營企業使用周轉指標從事二手車經營,須與交易市場簽訂周轉指標使用協議,服從交易市場管理。
第二章 周轉指標的配置
第五條 周轉指標以交易市場為平臺進行配置。全市周轉指標初次配置按照存量二手車備案總量(以下簡稱備案總量)的60%配發。
交易市場周轉指標按照市場內備案總量的60%配發。其中,備案總量的50%作為周轉指標用于二手車經營企業指標配置。備案總量的10%作為機動周轉指標,由交易市場根據二手車經營企業周轉指標使用效率和實際需要統一調配或臨時調劑使用。
周轉指標實行總量調控管理。周轉指標配置總量需要調整的,根據二手車交易總量、二手車經營企業需求,由市交通運輸委會同市公安局制定調整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交易市場為二手車經營企業配置周轉指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一經發現,由市調控辦收回交易市場機動周轉指標。
第七條 二手車經營企業與交易市場簽訂協議有效期結束后,需要變更交易市場時,該企業的周轉指標轉入新簽約交易市場。
第八條 市調控辦每年根據交易市場的經營狀況、指標使用情況進行考核,調整周轉指標分配額度。
第三章 周轉指標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 周轉指標配置與使用納入天津市小客車調控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周轉指標,一經發現,立即收回該周轉指標。
第十一條 使用周轉指標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時,公安交管部門負責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移登記事項,確定專用號段號牌號碼為機動車登記編號,重新核發《機動車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但不制作、不懸掛小型汽車號牌。
第十二條 二手車經營企業收購小客車時,使用周轉指標完成轉移登記后,機動車應在經營場所靜態存放,不得上路行駛。待交易機動車違規上路行駛,一經發現報市調控辦收回該周轉指標。
機動車因參加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申請辦理轉移登記等情形確需上道路行駛時,二手車經營企業應向車管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待交易機動車每年申請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3次。
第十三條 待交易機動車可憑臨時行駛車號牌辦理機動車定期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四條 市舊車辦應定期檢查待交易機動車出入所轄二手車交易市場情況。二手車交易市場應定期檢查場外二手車經營企業周轉指標使用協議落實情況。
第十五條 二手車經營企業50%以上的周轉指標登記的待交易機動車,12個月沒有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交易市場不得為二手車經營企業配置機動周轉指標。
第十六條 二手車經營企業占用機動周轉指標不得超過三個月。
交易市場為二手車經營企業調劑配置機動周轉指標后,當二手車經營企業名下待交易機動車完成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后,應立即將其周轉指標作為機動周轉指標返回交易市場。
第十七條 二手車經營企業因注銷、變更經營范圍等原因不再從事二手車經營,其名下使用周轉指標登記的待交易二手車應進入簽署協議的交易市場繼續靜態存放,不得上路行駛,由交易市場使用機動周轉指標協助完成交易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周轉指標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后由市調控辦重新配置。
第十九條 使用周轉指標登記的待交易機動車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均不產生更新指標。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2015-07-28 16: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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