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信息公開貫穿PPP項目全過程

發布時間:2024-05-17 點擊:83
中國交通報2016年11月第6366期
□王守清
公開信息有利于促進各方規范“真做ppp”和“做真的ppp”,有利于監管政府和企業實現物有所值和可持續發展。財政部日前發布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信息公開暫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覆蓋了ppp項目的識別、準備、采購、執行及移交的全過程,并以分階段的方式詳細給出了應該公開的信息,有利于實操;如果得以施行,將對推廣規范的ppp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
ppp項目是企業替代政府去向公眾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因此,必須保護公眾利益,包括滿足質量、服務和價格等要求,而且,與政府提供的傳統模式相比,應實現物有所值。因此,信息公開非常重要,以便讓公眾知情和參與監管,避免項目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達標或投資者獲得暴利,以及由以上兩點引發大規模公眾反對(據筆者團隊調研,我國上世紀90年代以來發生政企再談判的38個ppp項目中,15.8%由大規模公眾反對引起)。
ppp項目投資較大、政企合作期長、流程和合同復雜、交易成本高,雖有助于減輕政府資金壓力和債務透明化,但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更考慮融資作用,不考慮物有所值,個別咨詢機構也存在不專業、不盡職等問題,不能客觀中立地提供專業意見(例如:市場長期需求預測本來就很難,但不盡職調查甚至為了項目可行而人為高估或合同設計不合理、不公平),而是順應政府只想上項目,而物有所值和財政承受力評估走過場。這可能造成效率不高、矛盾后移、政府債務高、寅吃卯糧、代際不公平甚至違約等問題。因此,公開信息有利于促進各方規范“真做ppp”和“做真的ppp”,有利于監管政府和企業實現物有所值和可持續發展。
ppp項目合同期長,但由于外部環境的不確定性、信息的不完整和不對稱、人的有限理性,即便合同中設定了上下限和動態調節、調價等機制,仍然無法覆蓋未來所有的或然情況及相應的合理對策,屬于典型的不完全契約。一方面,在大多數國家特別是民主化程度不高的國家,企業與政府在契約關系中地位不對等,面對不確定性和政府的強勢甚至違約,企業無法保障未來的權益,只能借助信息不對稱追求短期利潤,甚至利用ppp項目資產的專用性“敲竹杠”;另一方面,ppp將公共項目的部分控制權和風險轉移給了企業,但終極責任仍然在政府。一旦公共產品和服務提供出現問題,甚至合同提前終止,企業和公眾利益受損,政府也將為此付出巨大代價。因此,政企之間的合作,對未預測到的及合同中未盡事宜的友好協商解決,也需要信息公開。
ppp項目參與方眾多,成功的標準是“共贏”,即公眾滿意、政府獲得好評、投資者得到合理回報、銀行收回貸款本金和利息。其中,公眾作為用戶和重要干系人,卻不在ppp項目的合同關系中,如果缺乏事先了解信息、參與決策和監管等機制以保障自身利益,若項目可能或已經損害公眾利益,就有可能遭到大規模的反對,造成社會不和諧甚至動蕩。因此,政企雙方更應保證公正、公平、公開,保證交易合規合法,不僅要考慮當事人利益,還應考慮公眾利益,以利于“共贏”。
ppp項目通常是大規模的公共項目,對社會和自然環境影響深遠,需要通過法律與合同來約束政企行為。但僅有這些約束是不夠的,因為如果政府官員短視、腐敗,企業缺乏社會責任感,咨詢機構和律師不專業或有意無意地不中立、不公平,ppp就有可能成為政府推卸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責任的借口,咨詢機構、律師和投資者攫取短期利益的工具。這將損害公眾利益,反過來又將損害政府的公信力。為了避免這些不利情況,需要信息公開,以利于有效監督和約束各方。因此,信息公開是ppp項目共贏和可持續的基礎。
此外,ppp涉及的知識面廣,非單一學科可覆蓋,而且理論前沿性和實務操作性極強,需要具備復合型知識的復合型人才,還需要理論密切結合實踐,故知識管理非常重要,如數據的積累、經驗的總結、教訓的反思等知識傳遞非常重要,以提高各參與方特別是政府與企業的應對和應用的能力。這也迫切需要信息公開。
(作者系清華大學ppp研究中心首席專家,本文由財政部ppp中心“道ppp”公眾號提供)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2016-11-15 16: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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